一、修订的背景及原因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自1990年印发实施以来,对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党员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与时俱进对《细则(试行)》进行修订。
(一)中央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20多年来,我们党5次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5次修改党章,都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新要求、作出新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员队伍建设,也作出了一系列新部署。
(二)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党组织对发展党员把关不严,发展党员质量需要提高。
(三)客观实际要求。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在发展党员工作实践中创造了不少务实管用的办法,积累了一些成熟经验。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这次修订,保持了90版《细则(试行)》大框架和主体内容的总体稳定。(09版正文共6章,33条,3362字;14版《细则》正文共7章,44条,5111字,新增1章,11条,1749字。)
(一)主要修订内容。
依据党章对发展党员工作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将中央提出的“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写入总则,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提出了新要求,细化了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要求,进一步严格了预备党员审批权限,对追认党员的标准和程序作出规定,强化了党组织的领导责任和把关作用。明确了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核心。
(二)修订后几个特点。
1、坚持以党章为依据,充分体现党章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新要求。
2、体现从严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考察。
3、突出问题导向,针对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等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4、总结实践经验,把各地区各部门创造和积累的成熟做法和经验吸收进来。
5、强化党组织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发挥党组织把关作用。
6、注重务实管用,既增加相关规定,又从实际出发简化一些程序。
三、具体区别
(一)总则
(由原来的四条218字变为三条958字)
第一条:去掉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提高党的战斗力”,增加了“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这样修改更加明确了时代特征和新一代领导集体特征,同时也明确了发展党员新思路——规范发展。
第二条:增加了“马克思主义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保持了一致,对于把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着重点出,当然更加突出时代特征。
第三条:这是对90版三条、四条的综合、发展。提出了发展党员的新十六字方针:“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与原来的“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相比,把“保证质量”改为“提高质量”,这都意味着,根据党领导的伟大事业的发展,对发展党员质量和整个党员队伍结构的优化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新十六字方针还增加了控制总量的要求。近十年,党员发展呈快速发展趋势,全国党员总数已超过8500万,每年增加200多万,增幅为3%左右。有些地方和单位出现了发展党员质量不高,一些不够党员标准的人,甚至存在一些较严重问题的人进入党内的现象,影响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细则》规定“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这意味着在党员发展的总量控制上,发展比例有所降低,更加注重质量,注重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要优中选优。新十六字方针新增加了“发挥作用”。这意味着要阻止把一些不犯什么错误,但也不起党员作用的人发展入党,要求党员必须发挥新锋模范作用。总之,新十六字方针,提高质量是核心;“发挥作用”是提高质量的重要衡量标准,也是提高质量的落脚点;“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重要途径。
总体上,新《细则》更注重在发展党员的原则、标准、程序、纪律等方面体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
1、严格标准,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党员政治上的先进性和素质上的全面性。
2、严格培养,在发展党员的每一个环节,都强调必须加强培养教育和考察。
3、严格程序,进一步突出了党组织的把关作用。
4、严格责任,细化了发展党员工作职责,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
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思想入党,是发展党员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重要保证。《细则》在党员标准上明确提出,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在培养教育过程中,要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细则》还强调,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二)入党程序
(章数:由三章增加为四章,新增一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条数:由28条增为34条,字数由2744字增为4121字)、(《细则》对旧版表述不规范出做了调整,例如:《入党志愿书》全部改为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政审材料”改为了“政治审查材料”等)
1、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二章标题也做了修改,旧版是“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同旧版五条
第五、六、七、八条为新增。第五条明确了申请人范围;
第六条明确了如何提出入党申请,这里“流动人员”是亮点,
这个在本块内容最后作出阐述;第七条新增了“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的规定;第八条新增了“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的规定。
第九条:在旧版第七条的基础上,明确了培养联系人的具体任务。
第十条:在旧版第六条的基础上做了修改,明确了“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教育内容也做了丰富,做到了与时俱进(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一、十二条在旧版第八条的基础上做了修改,第十二条更加详细地阐述了积极分子关系转移相关事宜,由“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修改为“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2、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新版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是由旧版第二章后第九、十、十一条,第三章第十三、十四条演化而来)
第十三条:在旧版第九条的基础上作了修改,由“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改为“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这里明确了转为发展对象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在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基础上,不是任何年限够的积极分子都可以转为发展对象,是需要考察的。同时还新增了“报上级党委备案后”,更加规范。
第十四条在旧版第三章“预备党员的接收”第十三条基础上做了修改。把“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改为“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去掉了“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等内容。
第十五条:在旧版第三章“预备党员的接收”第十四条基础上做了修改。
第十六条:在旧版第十条的基础上做了修改。去掉了“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改为“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增加了“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
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和“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等内容;修改了“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改为“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修改了“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改为“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表述更准确。
第十七条:在旧版第十一条的基础上修改。把“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改为“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上也做了修改,由原来的“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改为“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去掉了“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的内容,更加规范,漏洞更少。
3、预备党员的接收
(新版第四章,旧版第三章)
第十八条:在旧版第十二条基础上做了修改,把“必须”给成了“应当”。
第十九条:在旧版第十五条的基础上做了完全修改。
特别是新增了“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内容颠覆较大,一是主客观上作了调整,旧版是“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新版改为“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客观上发展对象预审合格就可以填写《志愿书》,而不是谁的态度决定你是否有权利填写,减少了漏洞;二是程序上做了颠覆,旧版是先填《志愿书》,然后“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新版是“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然后“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条:本条为新增,明确了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条件——“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在旧版第十六条的基础上做了修改。部分表述、称谓上做了修改,例如:“申请人”改为“发展对象”,身份更准确;程序上做了细化、补充,增加了“(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步骤更加清晰;把“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改为“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新增“在支部大会召开前”内容。
第二十二条:在旧版第十七条的基础上做了修改。部分
表述做了修改,例如:“政审材料”改为“政治审查材料”等;新增了“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在旧版第十八条的基础上做了修改。新增“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去掉了“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需注明是授权的)”;把“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改为了“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在旧版第十九条的基础上做了修改。把“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改为了“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第二十五条:本条对旧版第二十条做了细微修改,框架内涵未发生变化。
第二十六条:在旧版第二十一条的基础上做了修改。新增“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去掉了“凡无故超过规
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八条为新增,明确了“追认党员”相关事宜。
4、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新版第五章,旧版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在旧版第二十二条的基础上做了修改。去掉了“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
第三十条:在旧版第二十三条的基础上做了修改。去掉了“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三十一条:在旧版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做了修改。在教育考察方式上增加了“党的组织生活”和“实践锻炼”两种方式,去掉了“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二条:在旧版第二十五条的基础上做了修改。新增了预备期起止、年限;在“(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增加了“(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把“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改为了“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新增“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其他方面做了细微修改。
第三十三条:在旧版第二十六条的基础上做了修改。细微处做了修改,例如:“党内外群众”改为“党员和群众”;新增“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在旧版第二十七条的基础上做了修改。新增了“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三十六条在旧版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做了修改。
第三十七条:在旧版第二十七条的基础上做了修改。部分表述做了修改,上交材料去掉了《自传》;把“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改为了“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流动党员:新《细则》主要从4个方面对流动党员工作进行了明确:
1、在递交入党申请书环节,明确了流动人员既可以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2、在发展对象政治审查环节,规定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要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3、在预备党员教育管理环节,对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因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对原所在党组织和接收党组织的培养教育责任进行了明确。
4、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基层党组织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三)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章节:90版第五章变为14版第六章,条数:由4条增为5条,字数:由319字增为603字)
具体变化:
第38八条:把“各级党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中“必须”改为了“应当”,后边去掉了“切实加强领导”(文风上的一种转变)。新增了“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工作更规范,要求更严格。
修改“地(市)、县委”,变为“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范围更明确。
新增“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十六字方针的“优化发展、发挥作用”,对于为了个人、小集团利益长期不发展党员、滞后党员发展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有了“令箭”和工作方向。
第三十九条:旧版第三十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
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表述中,“要”改为新版的“应当”,文字表述更严格、准确。第四十、四十一条也是这样修改的。
第四十一条:内容作了很大篇幅的修改,对领导责任和工作纪律规定更明确、细致。(详细见后边“领导责任方面”“工作纪律方面”解释)
第四十二条:为新增条数,明确《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制定、印发。
总体上,新《细则》在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方面做了更加有力、细致、明确的规定。
首先,领导责任方面:
1、各级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2、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
3、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4、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要求上级党委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其次,工作纪律方面:
1、要求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进行严肃查处。
2、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3、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4、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附则
(章数:由第六章变为第七章,条数:增为2条,字数:由56字增为70字)
具体变化:确定标准,由试行本变为了正式文本,全国施行。废止了9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