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处室系部馆科中心、工会、团委:
《澳门新葡平台app官网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已经学院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澳门新葡平台app官网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中共澳门新葡平台app官网委员会
2015年7月9日
澳门新葡平台app官网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试行)
为适应院系两级管理,进一步加强系(部)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完善系(部)党政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推进系(部)党政领导班子和成员议事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所属系(部)实行系主任负责制、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系(部)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形成合力。系(部)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本系(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系(部)党总支和行政要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系(部)各项工作。
第二条 系(部)党总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负责系(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团学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在系(部)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障、监督作用。系(部)行政在学院的领导下,负责系(部)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系(部)决策的主要形式。系(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本系(部)相关事项。凡属系(部)工作中的相关事项,都必须召开系(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分工负责。
第四条 参加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主要包括系(部)正、副主任,党总支正、副书记,党总支委员、科级及以上干部等。根据系(部)实际情况和会议内容需要,可吸收有关人员参会。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系(部)工作中的相关事项。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根据议题内容,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系主任或党总支书记(以下简称“书记”)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受委托的副主任或副书记主持。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有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达不到规定人数,不能举行正式会议;如有紧急事情,系主任、书记应及时处理,尽快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及时处理。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时应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或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方可作出决议;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会议决议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未到会的班子成员。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可由系(部)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不同意见、会议决议等。重要议题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和纪要应立卷妥善保存,相关会议的纪要或形成的决定,须分送系(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关责任人。重要会议纪要报学院职能部门。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在会前研究确定。除特殊情况外,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要在认真调查研究,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基础上由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避免临时动议。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如有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
第十四条 系(部)所属科及其他内设机构,如有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应事先征得系(部)分管领导同意,并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议程一经确定,应提前将会议议题、议程、要求等及时通知参会人员。
第十六条 已确定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如主管系(部)领导不在或准备不充分时,应暂缓讨论。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在与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对重大问题,意见有较大分歧的,应暂缓决定,待以后再议或请示学院后再定。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十八条 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学院党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研究事关系(部)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本系(部)人才培养、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和学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讨论研究系(部)发展规划、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考核推荐、人才培养与引进计划、国内进修与出国选派推荐等相关工作;实训室建设、设备采购计划等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的相关问题;学院要求系(部)审核或推荐的教学、科研、管理等相关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条 研究决定系(部)工作计划与总结,系(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按照管理权限研究系(部)所辖教研室、实验室(中心)负责人人选以及其他教学、科研和教辅人员的聘任工作;研究决定受系(部)表彰或处罚有关人和事。
第二十一条 根据管理权限,研究决定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办学资源调配与管理、收入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根据管理权限,研究决定系(部)招生、学生教育管理、学生奖惩、毕业生就业工作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研究决定系(部)教学任务安排原则、教学质量的监控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研究处理本系(部)其他需要集体议定的相关事项。
第五章会议纪律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就重大问题形成决议时,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对于集体形成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拒绝执行集体决议。
第二十六条 需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遇特殊情况,须立即作出决定、紧急处理的事项,可经系(部)主任、书记同意,由分管领导及时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事关系(部)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各项决定,须按规定向全系教职工(学生)通报或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有保密要求的议题时,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与会人员要注意保密,严守会议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与会成员个人或其亲属,有关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六章 督办与检查
第三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时,要根据工作内容,确定项目承办人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时限。
第三十一条 凡系(部)重大问题,经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分工,抓好落实。要做好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向系主任或书记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中层领导班子和成员工作考核内容。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年度自查,自觉接受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院所属各系(部),有关处室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