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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新葡平台app官网党委工作规则(试行)》、《澳门新葡平台app官网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试行一段时间以来,根据学院工作实际已重新进行修订,经2015年11月3日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发布的《澳门新葡平台app官网党委工作规则(试行)》、《澳门新葡平台app官网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澳门新葡平台app官网党委工作规则(试行)》
2.《澳门新葡平台app官网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试行)》
中共澳门新葡平台app官网委员会
2015年11月4日
附件1
澳门新葡平台app官网党委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党对高校的领导,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根本制度,不断深化学院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遵循高等教育工作规律,依法治校。
第三条 学院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统一领导学院工作,保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不断健全领导机制,改进领导方式。
第四条 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院党委的职责
第五条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条 统一领导学院工作,研究制定学院办学、建设和发展规划,研究决定年度经费预算。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学院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第八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第九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条 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十一条 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第十二条 加强对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第十三条 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领导学院工会、科协、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章 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制度如下:
(一)党委会在学院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学院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会向党员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二)党委会由全体党委委员组成,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内容由书记确定。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三)党委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提出议题的基本程序是:各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议题,经学院党政分管院领导同意后送党委办公室汇总,报由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议一般不讨论临时议题。
(四)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五)党委会议与会人员对每个议题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明个人观点,党委书记在充分听取与会成员意见后,进行归纳集中,并适时作出决定。
(六)党委会议议事决策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重大问题产生不同意见时,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做出决定。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与会人员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做好记录,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党委会议的决定。
(七)党委会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党委会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后,党群系统干部由党委书记签发,并以党委名义行文;行政系统干部由院长签发,并以学院名义行文。
(八)党委会议实行回避制度,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与会成员个人或其亲属,有关当事人应当回避。
(九)党委会议实行保密原则。与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组织纪律,对会议所讨论的保密问题要严守秘密。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主要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文件、会议精神的意见。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二)讨论决定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宣传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讨论决定纪委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规定讨论和处理学院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并提出意见、建议或作出决定。
(三)讨论决定学院的办学方向、办学定位与办学指导思想、学院发展规划、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定员定编以及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五)讨论决定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奖惩及调动,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六)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发展规划和年度人才引进与培养政策,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七)讨论研究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未列入年度预算的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需提交党委会审议的经费开支(不含上级下达的有明确指定用途,按规定标准执行的项目如人员经费调整、学生奖助经费、职教专项经费等)。
(八)讨论决定学院精神文明、统一战线、老干部工作和工会、科协、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教(工)代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决定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讨论决定与校外的重大科技、办学合作交流项目,出国(境)组团与院领导出国事项等。
(十)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需要提交的研究决定事项,以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 加强监督检查 完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条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二十二条 学院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院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二十三条 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二十四条 院党委和院长都要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院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建立健全院领导接待日制度,坚持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接受广大教职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院党委会每年要向全体党员报告工作一次,院纪委每年要向院党委会报告学院党风廉政状况及纪律检查情况。同时,要充分发挥院纪委对院党委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六条 院党委和院长要领导院纪委、监察室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学院检查监督中的作用。院纪委、监察室每年要进行一次党风廉政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院党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院党委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院党委应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2
澳门新葡平台app官网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和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完善学院行政工作规则,提高工作效率和会议质量,实现学院行政工作议事决策的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议的组织和召开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院长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院长可根据议题情况确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具体召开时间由院长确定。遇有工作需要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六条 已确定的参会人员一般不准缺席,确实因故不能到会的,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七条 研究涉及与会人员个人重要利害关系内容的会议,当事人及其主要亲属应当回避。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实行保密原则。与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组织纪律,对会议所讨论的保密问题要严守秘密。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包括会议议题征集、会场安排、材料准备、人员通知、记录及纪要整理等。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及上级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并结合学院实际讨论研究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二)拟定学院发展规划、办学规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引进和培养)规划、科技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
(三)拟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和调整的方案、人员定编定岗方案、重大奖励机制方案及其它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四)拟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拟定未列入年度预算需提交党委会审议的经费开支(不含上级下达的有明确指定用途,按规定标准执行的项目如人员经费调整、学生奖助经费、职教专项经费等)。
(五)讨论研究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后勤保障等管理规章制度、规定、办法的建立、修订和废止等。
(六)讨论研究决定学院年度行政工作计划与总结、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等。
(七)讨论研究决定学院专业设置与教学(改革)管理、实验(训)室和实训基地建设、科研与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成教培训等方面管理的相关事项。
(八)讨论研究决定学院年度基本建设、办学资源配置调整、国有资产管理、修缮项目、物资采购等后勤保障管理与改革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九)根据相关规定,讨论研究决定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需集体研究的资金开支。
(十)讨论研究决定教职工岗位调整、人事调动、专业职业技术职务解聘以及离退休等有关管理事项。
(十一)讨论研究决定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学籍管理、学生奖惩与毕业生就业等学生管理方面的有关事项。
(十二)讨论研究决定安全保卫与综合治理、师生员工违规违纪事件、重大事故、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案及处理等有关事项。
(十三)讨论研究决定学院较大规模行政工作会议、学术会议的召开及对外学术交流、协作等有关涉外事项和外事活动。
(十四)听取各分管副院长、各系、各行政职能部门有关重要事项的汇报,及需提请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十五)讨论研究决定需提交教代会或专项领导小组(职称评聘领导小组、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等)审议的有关收入分配、考核与奖惩、医疗改革、资产处置、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有关管理事项的实施方案或议案;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工会、妇委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议案)的处理。
(十六)根据党委会关于学院行政工作的重要决策、决议,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讨论落实党委在办学方针、指导思想、总体规划及重大改革方案等方面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
(十七)讨论研究决定其它须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及上级指定需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议题的提出和确定
第十一条 由院领导提出需要在院长办公会上讨论的议题,交院长办公室汇总;职能部门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须经分管院领导与院长商定同意后交院长办公室,由院长办公室列入拟上会议题;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议题,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经牵头部门分管院领导与院长商定同意后交院长办公室列入拟上会议题。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室根据拟上会议题的轻重缓急列出议程,报院长审定。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
第十三条 凡涉及使用预算外资金的议题必须先与计划财务处会商后方可上会;凡不成熟的议题、技术性问题的议题、分管院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议题不予上会。
第十四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会议时间,院长办公会议题确定后,有关部门应在会议前两天将所议问题的书面材料送交院长办公室。书面材料应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研究决定的事项、对所议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案或建议,对所议重大问题还应提供有关文件依据或专家和法律顾问的意见。院长办公室于会议前一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呈与会院领导预阅,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或减少议题,必须经院长同意。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和决定程序如下
(一)向会议汇报。由分管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对议题作出汇报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或决定。必要时可由相关列席人员补充汇报或说明情况。
(二)展开深入讨论研究。会议成员紧紧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
(三)作出会议决定或决议。院长在充分听取与会成员意见后,进行归纳集中,并适时作出决定或决议。
第十七条 不召开无准备的会议,对准备不充分和久议不决的问题,院长可中止讨论;原则上对未列入议程的议题不进行研究。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讨论重大问题时,必须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与会人员对每个议题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明个人观点。对重大问题产生不同意见时,院长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做出决定或决议。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议题原则上要有最后的结论,由院长在综合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明确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定、决议,与会人员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做好记录,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院长办公会的决定。
第六章 会议记录和纪要
第二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的记录,由院长办公室文秘人员负责。对议题的讨论过程和结论性意见必须记录清楚、准确、全面、完整,及时立卷归档。会议所用书面材料与会议记录一起归档备查,遇有研究重大议题需要音像记录的,音像资料与会议记录一起归档。
第二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召开后,须形成纪要的,由院长办公室抓紧整理并于三天内形成《院长办公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院长办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缺席原因、记录人;
(二)综述审议议题时的讨论研究情况;
(三)会议审议结果、决定和会议要求。
第二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纪要》须经有关成员审阅后由院长签发,分送院领导和相关部门,并存档。
第二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纪要》与学院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七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和督办及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与会成员根据分管的职责范围抓紧落实。明确由部门负责的,一般由院长办公室主任传达和催办。
第二十八条 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一般应提交院长办公会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院长充分征求有关意见后就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院长办公会上通报。
第二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定和决议,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认真落实;执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拖延;分管领导要及时检查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好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条 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定和决议,按有关规定须公开的或会议认为需公开的,会后应由职能部门及时通过相关形式予以公开。
第三十一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对院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和决议进行督办,并及时向相关院领导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