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公示制暂行办法》、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闽委组通〔2004〕104号
各市、县(区)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育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各大学党委组织部: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9号)要求,积极探索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创新,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实施全程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我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和整体水平,省委组织部制定了《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是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有益探索,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扩大民主、接受监督、防止不正之风,提高新党员质量的重要举措。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的目的意义,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对发展党员公示制及责任追究制的执行情况,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各大学党委组织部每半年要组织检查一次,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和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育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每年要组织检查一次,并及时上报贯彻落实的情况和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200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