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办公室保密工作制度
1、凡属上级下发的绝密文件、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扩大阅读范围。绝密件的收发、传递,由党办秘书管理,专柜存放,未经发文单位批准不得复制、摘抄。绝密件,阅后应当天交还。严禁携带绝密件外出。不得将绝密事项转告他人。
2、对机秘、密级的文件、资料要加强管理。党办秘书要严格收发、传阅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复印,因工作需要复印,应办理登记手续,阅办后应及时将复印件交回党办。销毁不同密级的文件要按上级规定办理,不准向废品收购站出售秘密文件、杂志或资料。
3、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4、需要保密的各种会议,应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到会人员,选择具有保密条件
的会议场所,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5、做好计算机信息保密工作。凡秘密级以上的信息,严禁上国际互联网。
6、涉及秘密的电话、函电,要执行明电明复,密电密复的规定,确保通讯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