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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07年04月24日 00:00 党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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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学院党的建设,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以及《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等有关精神和规定,结合我院发展党员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院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发展和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根本任务,使之成为全面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核心和促进我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做到有计划、有重点,坚持“早选苗、早培养、早发展”和“重在培养、主动建设、积极推进”的工作思路,把优秀大学生和青年教师作为重点发展对象。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履行入党手续。要创新审查把关机制,正确把握培养与发展、质量与数量、思想入党与组织入党的辩证关系,确保新党员质量。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五条 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师生先进分子入党,是学院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在新生入学后,应充分利用入学教育、军训、团组织生活、班会、政治学习、党课等形式,及时对新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引导和激励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主动申请入党。

第六条 针对学生流动快,在校时间短的特点,工作要注意抓早,从新生入学就要积极做好工作,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

第七条 年满十八岁的青年,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凡提出入党申请的人,应当向党组织递交书面申请,党组织要指派专人及时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以保护他们的政治热情。

对于在高中阶段提出过入党申请或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党组织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及时转接有关材料,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应及时掌握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状况,对于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要做到政治上引导、业务上培养、生活上帮助,全面关心他们的成长,引导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对于在学生阶段提出过入党申请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青年教师,各级党组织要及时关心和鼓励,抓紧做好培养教育的衔接工作。

第九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掌握标准,按照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把那些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学习(工作)成绩较优异,关心集体,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主动的教工和学生,及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经过党小组讨论或团组织推荐(推优)、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第十条 培养对象是团员的,须经团组织推荐。团组织每学期组织一次“推优”工作(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培养对象),一般第一学期十一月份,第二学期四月份进行“推优”工作。推荐程序:由各团支部召开支部团员大会,民主推荐产生“推优”名单,并报所在团总支初审鉴定,通过名单再上报院团委审批;院团委将推优表及其它书面材料转给相关党支部,由各党支部考察、培养。

第十一条 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章班学习小组,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

第十二条 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一般应指定党员教师、党员政治辅导员或党员学生担任联系人。

对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的高知识群体和青年教师入党积极分子,一般由党员干部、党支部负责人、党员教师担任联系人。

联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作。

第十三条 党组织应及时安排入党积极分子进党校参加集中培训。党校培训主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国共产党章程》,重点抓好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等基本知识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和党的纪律教育,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加强党性锻炼。

入党积极分子的集中培训教学大纲由院党校研究制定,具体培训工作由党校负责。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个学时。培训结束应当进行考试,结业考试合格者由院党校统一颁发《结业证书》,未取得院党校《结业证书》的,不予吸收入党。

第十四条 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考察。通过对其工作、学习、班团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的了解,全面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学习(业务工作)态度、入党动机和群众观念等方面。要求入党积极分子每个季度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作一次全面考察,系党总支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分析,及时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是否继续培养考察的意见。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审核和确定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组织考察,各方面表现突出,在听取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 被确定的发展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确定人必须具有强烈的加入党组织的愿望,政治素质过硬, 思想觉悟高。

(2)被确定人(学生)每学期操行评定必须在良好及以上,无违纪等不良记录,获得系级及其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表彰或称号。

(3)被确定人(学生)必须成绩优良,每学期学习成绩的班级排队必须在前1/3,学生干部在前1/2,并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4)被确定人(学生)必须经院学工委自律守纪、先锋模范作用审查无异议的。

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的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外调。发展学生党员,可以重点采取本人撰写《自传》与其他形式相结合的办法。支部汇总各方面的意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政审表》。

第十八条 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的发展对象实行发展对象入党前公示,公示期5-7天,公示的内容和程序参照我院《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程序》(闽林院党[2006]19号)文执行。公示后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支部讨论形成决议后报党总支审查。公示中发现的问题党组织要认真调查、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必要时需向院党委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 各总支、支部在确定发展对象过程中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一)入党积极分子没有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的不能发展。

(二)团支部推优不过半数者,党支部应认真分析情况,慎重发展。

(三)群众座谈会意见或党支部内部意见分歧较大的要认真分析,慎重发展。

(四)发展学生党员,学工委审查意见有异议的要认真分析,慎重发展。

(五)拟发展对象是团员但未经团组织推荐的一般不能发展。

(六)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材料不全、政审问题不清的不能发展。

(七)未取得党校培训合格证的,不能发展入党。

(八)未经公示或公示时间不够的,一般不能发展。

第二十条 党支部在发展学生入党正式履行入党手续前,入党材料需报党总支预审;发展教工入党报学院党委办公室预审。预审工作的基本要求:审核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入党综合材料;对入党综合材料有疑问的,要开展必要的访谈、调查和阅档工作。

入党综合材料包括:①入党申请书;②《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③自传;④思想汇报;⑤党校培训结业证;⑥综合政审表;⑦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工作特点,各党支部上报发展党员材料的时间规定为:每学年第一学期12月10日前,第二学期5月20日前。

第二十二条 在中学阶段提出入党申请且有连续培养考察记录的人员,其培养考察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取得的中学党校结业证书有效。对其中表现突出,确实具备党员条件者,可以列为发展对象。如果培养考察记录间断在三个月以上的,其培养考察时间重新确定,本人必须重新参加学院党校的培训。学院党校结业证书有效期限三年。

第二十三条 对于大学阶段尚未履行入党手续的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在毕业离校前,系党组织应认真做好培养衔接工作,负责将入党材料一并归入本人档案,转往用人单位党组织。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 发展对象通过公示并经预审同意,由党支部为其履行入党手续。其内容包括:本人填写《入党志愿书》;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负责培养的联系人担任。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思想品质、政治觉悟、成长经历、入党动机、工作学习表现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和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情况;当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负责对其教育帮助。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在下发《入党志愿书》的同时,应找入党对象谈话,同时将填写《入党志愿书》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作详细说明,进一步开展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的教育。

发展党员的材料一律用钢笔(碳素或蓝黑墨水)或毛笔书写。使用打印的材料须用B5纸张,由本人亲笔签名并加按手印。使用以组织名义打印的材料须由该组织负责人亲笔签名、盖章(公章)。

第二十七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宣布会议议程,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如果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到会人数未超过半数,支部大会不能举行;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的,一般应改期召开。

(二)入党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和对其进行培养教育情况,表明对其能否入党的态度。

(四)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查的情况。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表现;申请人的政治历史、直属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审查情况;其他需要向支部大会说明的问题;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意见;对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的情况。

(五)与会全体党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认真讨论。讨论中要实事求是,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不足。

(六)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对讨论中党员提出的问题能够解释说明的,应做出实事求是的解释说明。

(七)大会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之内。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做出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支部大会表决时,申请人不必回避。

(八)支部书记宣读支部大会决议草案,经支部大会讨论,综合归纳全体党员讨论的意见,形成正式决议。做好党员大会的记录工作。

(九)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讨论时分歧意见较大的应暂缓表决,提交上级组织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要将支部大会形成的决议及时写入《入党志愿书》。填写的决议应扼要地写出支部大会讨论的结论和表决情况,写清楚应到会和实到会党员人数,其中有表决权的党员数,表决时同意和不同意的党员数,并注明不同意见的简要理由。还要写清楚通过决议的日期,经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后,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等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九条 各系党总支未经学院党委授权不能审批接收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进行审议。在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入党对象谈话,作进一步考察了解,帮助入党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同时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作进一步审查,然后将对入党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中,并向同级党组织汇报。

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查预备党员。

第三十条 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后及时通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转告报批的党支部,由党支部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的发展对象,也要通知其党支部和本人,说明未被批准的原因,提出今后如何继续考察培养的建议和意见。经审批同意,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自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系党总支或院党委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可派人参加由总支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二条 发展对象经党委审批成为预备党员后,及时将其编入党小组或党支部参加党内活动、缴纳党费,党支部负责人应及时与预备党员本人进行谈话,提出要求。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调离或毕业离校时,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本人工作或学习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要求预备党员每半年书面汇报一次思想情况;预备期满时,应主动递交《转正申请书》。《转正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本人在预备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以及本人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三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党支部要组织预备党员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培训和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对预备党员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如实写入《预备党员考察表》。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毕业或工作岗位变动时,由党总支将此表随同入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转往调入单位党组织,以便继续考察;预备党员转正后,此表存入党员档案。其组织档案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对于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预备期的期限为半年或一年。对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违纪,经逐级审核,在预备期间即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作出关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在作出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前,一般应形成书面材料,逐级报送系党总支、院党委办公室审核,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按期转正手续是:预备党员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或介绍人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学工委审查意见(学生预备党员),支委会讨论,公示,提交支部大会表决,上报院党委研究批准,转为正式党员。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发挥党员作用和工作、学习等各方面情况;

(二)党小组或者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各方面表现情况;

(三)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征求群众意见(含公示)、学工委意见情况,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五)支委会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支部书记签章,并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应延长预备期:

(一)入党时存在某种缺点,在预备期内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二)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学习和思想作风等方面出现一些比较严重的缺点,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三)入党后犯有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教育和考察的。

(四)入党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表现比较一般,不能在群众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及在预备党员培训中态度不认真的。

第三十九条 党总支对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及时审查。党委审批要及时,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转正对象进行复议,并再次报党委审批;超过半年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为转正对象重新办理转正手续。党委在作出关于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意见时,应当坚持集体讨论、逐个表决。

第四十条 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的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党组织,所在党支部负责人应与被批准转正的党员本人谈话,进行勉励,提出要求。党委审批同意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其党龄从他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超过三个月审批的,应从支部大会复议并通过他转正之日算起;超过半年审批的,应从党支部为其重新办理转正手续之日算起。

第四十一条 教工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入党志愿书》及其它各种必备入党材料由院党委办公室转人事处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的材料由各系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系党总支、学生党支部要加强对应届毕业班学生预备党员党的组织观念教育,并按规定为即将毕业离校的学生正式(预备)党员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应届毕业的学生党员因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组织关系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毕业或工作单位变动,党组织应负责对其作出组织鉴定,并将组织鉴定随同入党材料一并转往调入单位党组织。组织鉴定主要反映以下内容:政治觉悟、思想素质和发挥党员作用情况;学习、工作表现和群众基础;组织纪律观念和为人民服务精神。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四条 各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按时向院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和发展党员情况。要如实反映发展工作中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半年检查一次,院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院党委办公室,并向党员通报。

第四十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章以及上级党组织的相关规定和本细则的有关要求。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学院实际,院党委办公室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制定发展计划。每年12月10日前,各党支部要在全面分析积极分子队伍状况的基础上,经支部全体党员充分讨论,并对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逐个排队,确定下一年度发展计划上报党总支。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对本单位积极分子队伍总体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出第二年的发展计划,并填写“发展党员计划表”,于12月25日前报党委办公室。每学年九月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调整情况应报党总支审批,而后报党办备案。未列入当年发展计划的培养考察对象,原则上不能发展。

第四十六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杜绝违反党章和各项制度规定吸收党员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或严重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入党的,其预备党员资格不予承认。对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失职、渎职、搞不正之风的党员和干部,要视事实情节,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二00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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