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新葡平台app官网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5-07-2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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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澳门新葡平台app官网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主要是指仪器设备和家具,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图书。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所使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结合本部门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特点,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检验、维护和使用制度,制定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进岗位责任制,善固定资产的保管条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学院在处理赔偿时,可根据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责任人的表现和态度等具体分析,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资产价值的全部或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二章 赔偿界限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固定资产丢失,使用人(保管人、借用人)应予赔偿

(一)属个人责任丢失稀缺珍贵资产的,按原价赔偿。

    (二)属个人责任丢失的公、民两用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如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打印机等,按原价赔偿。

(三)属个人责任丢失的公、民两用性不强的固定资产,根据事故性质、资产新旧程度、造成后果、认识态度等,按原价的30-50%赔偿。

(四)经公安机关鉴定,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存放地点不当造成资产被盗的,按原价的50%赔偿。

第六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一)属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且无法修复的,按折旧价的30%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工作,造成资产损坏的;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资产损坏的;

3、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失职造成损坏的;

4、人为因素导致火灾、水灾等发生,造成资产损坏的;

5、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损坏的。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折旧价的10-20%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初次造成损坏的;

2、资产维修、洗刷、搬运过程中,非故意造成损失的;

3、在操作过程中,指导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坏,能积极采取措施减轻损坏后果的;

4、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汇报、认识较好的。

(三)损坏的固定资产折旧价值计算:使用时间在2年以内按原价计算;2-3年按80%计算;3-5年按60%计算;5-10年按50%计算;10年以上按30%计算。国家或上级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和上级规定办理。

(四)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及所更换的零件、材料费用;局部损坏致使固定资产完全报废的,按整体折旧后的价格赔偿。

第七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根据每个人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责任不明者均摊赔偿费。

第八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一)虽采取预防措施,但由于资产本身的特殊性,难以避免造成损坏的;

(二)因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有的资产,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时,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四)经公安(保卫)部门鉴定,自身安全防范措施到位,但仍未能避免被盗的;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三章    赔偿处理程序

第九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后使用人(保管人、借用人)

必须及时报告所在部门,所在部门及时会同学院有关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监察室、计财处、资产科、保卫科)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发生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使用人(保管人、借用人)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应注意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和资产管理部门,学院使用单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条  赔偿金额及缴交日期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金额及根据赔偿人的经济情况决定一次缴清或分期缴纳(不超过6个月),报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责任人责任单位应填写

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审批表》,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和照片,按固定资产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第十二条  赔偿人应按照处理决定及时到计财处缴纳赔偿金。赔偿资产管理部门发通知催缴,财务部门负责收款并开收据,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对拖欠一个月不交者,学院财处将从赔偿人工资帐户直接扣缴。

第四章  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一)一贯不爱护固定资产,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二)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

    (三)损失重大,后果严重。

    (四)事故发生后,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

    (五)未经批准,擅自挪作私用造成损失。

    (六)未经批准,擅自拆卸造成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时,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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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7月10日

 

 

 附件: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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