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等党内法规制度和中央巡视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意见。
一、党委领导班子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和执政意识,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选好用好干部。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好干部标准,着力构建干部任用工作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二)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断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加强纠风专项治理,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三)注重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部署与要求,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源头治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四)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改革和完善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责,健全反腐败体制和工作机制。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全力支持和保障执纪执法机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同时,加强执纪执法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关心支持执纪执法干部成长。
(五)当好廉洁从政表率。坚持从我做起、向我看齐、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廉政准则》,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践行“三严三实”,作廉洁从政的表率。落实“一岗双责”,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并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二、党委“一把手”要切实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主责、唱主角,做到“四个亲自”。
(一)重要工作亲自部署。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部署和要求,亲自组织传达学习,研究贯彻举措;亲自听取反腐倡廉情况汇报,分析形势,查找问题;对年度重要工作,亲自分解任务、督促落实;亲自上廉政党课,抓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重大问题亲自过问。对党风廉政建设体制机制制度改革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认真研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亲自把关、跟踪问效;对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亲自约谈、监督整改。
(三)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对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针对重点环节,尤其是可能出现职能交叉、工作脱节、推诿扯皮的关键环节,亲自协调,明确职责,理顺关系,确保运转顺畅、有效推进。
(四)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及时听取重要案件查办情况汇报,组织力量进行督促办理。及时研究解决执纪执法机关查办案件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坚决反对和制止说情、阻挠甚至威胁、干扰办案工作的行为。
(五)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要坚持主动作为,加强请求汇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严格执行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
我省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形成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必须在实践中严格执行并不断健全完善。
(一)“双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要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的通知》(闽廉责办[2003]4号)要求,于每年12月底至下一年度的1月10日前,将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上级党委、纪委。专题报告内容包括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完成责任制分解任务、开展检查考核、实施责任追究、办理上级交办事项等方面情况。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二)述责述廉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5]30号),组织好本地区、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工作。推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述责述廉,集中报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情况,由全委会委员进行现场质询和测评。逐步推行党政主要领导向上级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并接受评议制度。
(三)谈话提醒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要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省管干部廉政谈话提醒机制的意见》(闽委办发[2013]16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完善并执行任职廉政谈话、信访谈话、巡视谈话、审计谈话、案后整改谈话、廉政责任谈话等制度,对出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打招呼提醒,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四)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要落实《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部署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不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不认真履行职责、选人用人失察、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等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勤政廉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并要求在15个工作日作出书面回复。
(五)检查考核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要落实《福建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省级检查暂行办法》(闽委办发[2014]22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将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确保整改到位,并进行通报曝光。
(六)专项巡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巡视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巡视工作体制机制。重视巡视成果运用,把巡视成果与推动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运用到纪检监督与案件查处、班子配备、制度完善等工作中。针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作风和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由省委巡视组开展专项巡视。各级党委(党组)要支持与配合巡视工作,对巡视移交问题要深入分析研判,整改落实到位。
四、加强落实主体责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党组)要坚持健全机制、加强督查、严肃问责,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责任传导链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强化党的领导。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职能,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层层传导压力,一级抓一级。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一级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党组织要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各自工作。
(二)强化协作配合。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进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进一步推动纪委、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在查办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促进查办案件工作依纪依法、高效协调开展。
(三)强化责任追究。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案双查”,对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或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案件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和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制度。
(四)强化改革推动。支持各级纪委落实中央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积极支持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实现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和巡视工作全覆盖,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逐步形成切合实际、有效管用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