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省纪委九届五次全会部署,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等党内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明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违纪必究,执纪必严,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督促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的责任,切实加强教育、监督和管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严明党的组织纪律。督促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和有关职能部门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加强党员干部组织纪律教育,严格组织管理和组织程序,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
(三)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将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开展对照检查。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
二、严格执纪监督,弛而不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坚持问题导向,紧盯重点对象,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强化党内监督,持之以恒纠正“四风”。
(一)加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监督。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国内公务接待、会议出差、楼堂馆所建设和办公用房等方面的配套规定,严肃查处和通报、曝光违纪违规行为,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加强对廉政准则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纪违规问题。
(二)加强党内监督。严格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
(三)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监督。督促部门、行业和地方政府增强法治意识,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深入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保障、教育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熟人经济”、行政中梗阻、行政不作为以及“庸懒散”等问题,坚决纠正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等问题。
三、严肃查办案件,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腐败
坚决惩治腐败,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一)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重点查办领导干部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二)严格把握办案政策。全面把握查办案件的力度、质量、效率、安全,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的统一。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严格办案程序,严明办案纪律,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三)推进查办案件体制机制改革。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发挥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作用,加强纪委、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在查办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进一步规范线索移送、立案调查、核实取证、案件移送等协作程序,健全防逃追逃协调机制。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防止执纪不统一和处理畸轻畸重。
四、严厉责任追究,层层传导压力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坚持权责一致,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一)加强对主体责任的追究。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失责问题,要实行倒查追究,既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又要追究直接主管领导的责任,还要追究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二)加强对监督责任的追究。凡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主动向上级组织写出检查报告,并自请处分。对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严肃追究相关纪委的责任。
(三)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凡发生重大案件的单位要责成有关党委(党组)、纪委写出责任分析检查报告,并开展以案例剖析为主的警示教育;需要追究责任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责任追究要坚持以上级纪委为主,保证责任追究的权威性。
五、深化制度保障,促进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健全制度,深化改革,提高制度执行力,有力有效推进监督责任落实。
(一)报告工作制度。坚持和完善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定期报告制度、专题报告制度、即时报告制度、处置反馈制度等,切实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更好地支持和指导下级纪委聚焦主业、履行职责、排除干扰、开展工作。
(二)书记约谈制度。对存在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综合采取个别约谈、集体约谈、常规约谈、专题约谈等方式,由上级纪委负责人约谈下级纪委书记,督促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责任提醒制度。纪委领导和班子成员定期与所联系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提醒谈话,谈话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新任职的干部,必须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对反映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干部,除按规定组织调查核实外,必须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四)考核评价制度。纪委落实监督责任的情况,应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要综合运用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对纪委监督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情况作为履职监督、干部考核和绩效考评重要依据。
(五)自我监督制度。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纪检机关信访举报处置权、案件检查权、定性量纪权、执纪监督权的行使,改进方式方法,做到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接受监督,形成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
各级派驻机构要切实加强执纪监督问责,把监督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作为主要任务。加强对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各项纪律的监督。加大对驻在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行为的审查和处置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