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建设良好的学风,根据国家教委教学[1996]13号《关于严格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精神,结合我院近年来加强考试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我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如下:
一、考生凡有以下违反考场规则情况之一的,该课程本次考试成绩扣50分,给予通报批评。
1、携带、夹带书籍、笔记、字条以及规定以外的文具等进入考室者。
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或故意在试卷上作各种符号标记者。
3、在考室内随便说话,交头接耳或左顾右盼不听劝阻者。
4、在考试开始铃响前或结束铃响后强行答题者。
5、不按规定座位入坐答题,且不听从监考人员劝阻者。
6、在桌椅及附近发现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而不事先报告者。
7、考试期间末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
8、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9、在考场院周围喧哗不听劝阻者。
二、考生凡有下列行为已构成作弊事实,该课程学期成绩无效,以零分计,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视其悔改表现情况,经教务处批准,允许给予一次重修或补考。并根据作弊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他人答卷者。
2、为他人提供答卷者。
3、抄袭桌面等处事先写下的公式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
4、翻阅并抄袭夹带的材料(书籍、笔记、字条等)者。
5、偷换或互换答卷者。
6、请人代考和替考者。
7、其他串通作弊者。
三、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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