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32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院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本实施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机构
(一)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院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认定工作组。各系成立以系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系团总支书记、系学生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评议工作小组。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年级(或专业)的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评议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标准
学院根据各生源地(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的基本条件为: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7、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依照上述基本条件,确定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标准,将认定标准设置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的15%和5%评定。
五、认定要求和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份启动认定工作,学院学生处、系认定工作组、评议工作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2、每学年结束之前,各系向在校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3、每学年开学时,院学生处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评议工作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评议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文的认定基本条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5、评议工作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6、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工作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评议工作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7、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处提请复议。学院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院学生处应做出调整。
8、院学生处负责汇总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1、学院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资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
七、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原《澳门新葡平台app官网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闽林院[2006]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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