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印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教财[2009]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特别是使经济较困难优秀青年得以深造的重大决策,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对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五)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能同时申请获得。
二、贷款程序
借款人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应如实填写经办行提供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助学贷款学生本人的入学通知书、学校缴费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二)贷款申请人及法定监护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城镇的贷款申请人须提供街道或区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材料,农村的贷款申请人须提供乡镇和县民政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四)经办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二、三年级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需持学校开具的在校内未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以后需及时与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联系,提供相关材料,以便做好备案工作。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学生当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二、三年级学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两年为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后按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贷款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四)还款时间及方式。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五)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提前还款、变更还款方式等合同相关内容的,应提前一月以上与经办行协商,经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六)贷款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银行有权决定终止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
1、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2、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3、中途退学、被开除、失踪或者死亡;
4、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5、出现其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
四、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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