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实施以来,大伙对其中的内容也有了或多或少的了解,现在蜀黍带你来了解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一些内容:
1
禁止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规定: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禁止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规定。
一、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侵入”,是指未经他人授权,通过技术手段进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是指对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窃取网络数据”,是指未经他人允许,采用技术手段,获取网络中存储、传输、处理的数据的行为。
二、不得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专门程序、工具
上述中的程序、工具是指,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以及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三、不得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帮助
“技术支持”是指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方面的帮助。“广告推广”是指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做广告宣传或推广,帮助其扩大影响或者获得收入来源。“支付结算”是指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或行为人提供上款、转账、取款、付款等服务,为行为人获得资金支持提供便利。
2
对于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举报及处理
第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本条是关于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举报及其处理的规定。
举报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是个人、组织的一项权利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接收、处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各种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3
实施危害网络安全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个人和组织实施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