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学〔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机构
(一)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学生处负责人为副组长、各系学工组组长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三)各系成立以系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系学生科科长、系学生辅导员、学生代表(学生代表至少2人)为成员的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班级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系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四、认定标准
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的15%和5%评定。坚持“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的原则,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和残疾学生按省定最高标准予以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省定标准和比例应助尽助。认定的基本条件为: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
2.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3.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或父母双方均为残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家庭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5.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
7.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
8.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入不敷出。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
2.父母一方残疾,家庭经济困难;
3.家庭成员中有两人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4.家庭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
5.父母年事已高、父母患病长期卧床等,家庭缺乏劳动力,经济收入少;
6.单亲或父母离异(未再婚),家庭缺乏劳动力,经济收入少;
7.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五、认定依据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经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如有下列情况,需提供相关材料:
1.学生本人、父母为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2.家庭为低保户的,提供低保证复印件、发放当年补贴的造册登记表或存折复印件等。
3.父母下岗生活困难,提供《下岗证》复印件。
4.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因病丧失劳动力,提供县级及以上的医疗单位疾病证明。
5.建档立卡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证明。
六、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份启动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评议工作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2.每学年结束之前,各系向在校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3.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
4.班级评议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文的认定基本条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并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评议工作小组初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具评议意见,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5.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工作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评议工作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做出调整。
6.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初审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七、工作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公开,所有资助结果公开。
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得学生本人同意。
八、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1.学院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文本档案和电子档案,对日常表现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将其学习、生活、受助情况等综合信息记录在案,保证档案详实、全面。
九、附则
1.各系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符合本系实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澳门新葡平台app官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闽林院﹝2015﹞10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