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林院〔2019〕19号
澳门新葡平台app官网关于印发绩效
工资分配方案(试行)的通知
院各处室系部馆科中心、工会、团委:
经学院2019年4月16日第三届教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4月24日院长办公会研究,2019年4月25日党委扩大会审定,现将修订后的《澳门新葡平台app官网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澳门新葡平台app官网
2019年4月26日
澳门新葡平台app官网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
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闽人发〔2010〕135号)和《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10〕14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实施绩效工资相关文件精神,建立符合学院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的规范有序的绩效工资分配体系,激励学院广大教职员工主动践行“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林业行业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学生优质就业为导向”办学方向和“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文化铸校”办学理念,立足岗位,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及时优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把事做精,把事业做强,提升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工作成效,推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既要向教学一线、业务骨干和优秀人才倾斜,又要统筹各类人员之间的分配水平,促进学院协调发展。
2.突出业绩原则。以岗位管理为导向,以完成受聘岗位职责考核为基础,以实际贡献和业绩为核心,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充分调动全院教职员工的积极性。
3.分级管理原则。学院负责核定总量,加大二级部门和系部绩效分配上的自主性,建立责、权、利相一致分配机制。
第三条 实施对象与时间
学院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均适用本方案。未经编制部门核编或组织人事部门正式办理手续的各类人员,不属于本方案的实施范围。
为了保证方案的连续性,确保广大教职员工的利益,本方案2019 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第四条 绩效工资结构
绩效工资总量由上级核定,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按照省定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其具体项目、标准和分配方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章 基础性绩效工资
第五条 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岗位职责,由生活补贴和岗位津贴组成,以执行的工资职级为依据,根据岗位性质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3类,具体标准按福建省规定的《省属非在榕其它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表一)执行。学院按省人社厅审批的岗位工资和生活补贴核定基础性绩效总额。
第六条 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条件
根据闽人发〔2010〕147号文件精神,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按月预发。对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基本工作量和上级下达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及学院领导与部门负责人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旷工人员按实际旷工天数或缺刷卡次数(每缺四次折算为一天)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比例扣款(每月按21.5天计算)。按闽人发〔2010〕147号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岗位津贴:一是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二是受刑事处罚,或受党、团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但处分期未满一年的。未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按聘用合同或有关规定减发岗位津贴。
第三章 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七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岗位绩效、职级绩效、管理绩效、安全稳定绩效、目标考核绩效、技能绩效、招生绩效、科研绩效、教学质量与教改工程绩效和专项工作绩效工资等组成。省里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后,剩余即为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专任教师享受超课时岗位绩效工资,不享受管理绩效工资。
第八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岗位绩效工资、职级绩效工资、管理绩效工资、安全稳定绩效实行积分减法管理,目标考核绩效工资和其他绩效工资实行积分加法管理。行政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收入不超过本人岗位绩效工资、职级绩效工资、目标考核绩效工资、管理绩效工资四项之和的2倍。专任教师不超过本人岗位绩效工资、职级绩效工资、目标考核绩效工资、超课时绩效工资四项之和的2倍。行政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院根据各项目考核情况按月发放,系部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实行二次分配。
根据闽人发〔2010〕135号、闽人发〔2010〕147号文件精神,分配给学院领导班子正职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为全院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2.9倍。分配给学院领导班子副职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为全院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2.4倍。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教党〔2016〕39号文件规定精神,校级领导干部不得在校内所有部门领取奖励性绩效工资内的其他津贴、补贴、奖金、劳务费等。积分表中的系数仅作为扣分使用。
第九条 岗位绩效工资
行政管理坐班人员的基本工作量为岗位工作职责加完成招生任务。专任教师的基本工作量为每学年教学工作量420课时(系数后)加完成招生任务,包括完成所担任课程教学工作的全过程任务。每月按21.5天,每年按10个月计,每月预发,年终结算。具体考核办法详见表二。
第十条 职级绩效工资
职级绩效工资由职员职级绩效工资和专技职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对认真履行教书育人、一岗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全额发放,每月预发,年终结算。具体考核办法详见表三。
第十一条 管理绩效工资
行政管理坐班人员(含双肩挑人员,下同)必须履行岗位职责,主动作为、讲究效率、提高效能,工作不等、不靠、不绕,服务热情、友善、周到,办事及时、准确、高效,群众认可、评价良好。具体考核办法详见表四。
第十二条 安全稳定绩效工资
教职工负有安全稳定教学、安全稳定管理、安全稳定实践的责任,必须强化安全稳定意识,增强安全稳定责任感。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教职工个人是本岗位的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具体考核办法详见表五。
第十三条 目标考核绩效工资
目标考核绩效分配对象为学院行政后勤部门、系部等二级单位。学院按年度平均人数(1月至12月人数平均数)和每人4000分的标准,确定各部门的目标考核绩效总分。各行政后勤部门、系部等二级单位制定本部门(系部)的目标考核绩效分配办法,报人事处备案后,按项目积分、统计、公示后,年终一次性发放。
第十四条 专项奖励绩效
1.技能绩效工资。指导教师若选择积分,按实际项目获奖额度累计核拨到各系部,由系部统筹,各系(部)可根据核拨数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项目组成员的奖励不低于 90%。技能绩效工资具体由实训中心牵头负责,具体考核办法详见表六。
2.思政工作与辅导员专项绩效。根据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政府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0〕13号)和《澳门新葡平台app官网关于印发专职辅导员工作补贴和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教学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林院〔2010〕193号)精神,由学生处牵头组织对专职辅导员进行考核,由党工部牵头组织对专职思政教师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审批后执行。
3.招生奖励专项绩效。岗位绩效中已经包含招生基本工作量,未完成招生任务按800分/生的标准减分。超额完成基本工作量的,每生积800分,具体由招生就业办考核。
4.科研绩效工资。教科研项目奖、教科研成果奖、发明专利、新品种选育奖、科技推广项目奖是指超过职称评审或专业技术职务晋级的项目,凡是拟作为职称评审或专业技术职务晋级的项目,不得参加积分。项目负责人如果选择积分,按实际项目奖励额度累计核拨到各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由系(部)根据核拨数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项目组成员的奖励不低于90%。科研绩效工资由科研处牵头负责,具体考核办法详见表七。
5.教学质量与教改工程绩效工资。各类型项目积分是指超过职称评审或专业技术职务晋级的项目,凡是拟作为职称评审或专业技术职务晋级的项目,不得参加积分。项目组成员如果选择参加积分,则按实际项目积分核拨到各系,由系部统筹,各系可根据核拨数进行二次分配,其中分配给项目组成员的奖励不低于90%。具体由教务处牵头负责,具体考核办法详见表八。
6.专项工作绩效工资。专项工作绩效工资在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内,经学院事先核准,由相关部门按项目统计、公示并积分。具体考核办法详见表九。
7.超工作量绩效
(1)专任教师超课时,每课时积正高45、副高36、中级30、初级24。双肩挑教师课时上限按学院规定执行,课时费按相应职级超课时标准50%执行(含顶岗实习课时)。
(2)寒暑假专项工作:必须在寒暑假进行的专项工作,由各部门按照事前申报、事中督查、事后公示的要求,由人事处牵头负责具体考核,按规定积分。
8.其他项目绩效
(1)成人教育、职业培训等由继续教育中心制订考核管理办法。
(2)校内人员命题、社会化考试、招聘等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由各职能部门统计后提交人事处审批后发放。
(3)司机行车,大客车每公里补助0.18元,小车0.14元,由办公室汇总申报。
9.事关学院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绩效工资。对于事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项目建设,又不属于学院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内容,同时又没有纳入前面各项绩效工资的分配范围,经学院研究确定后,由牵头部门根据工作任务统筹分配。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绩效工资的实施
学院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的工资,按照年薪制或协议工资执行,对其实行聘期考核,不纳入学院绩效工资改革。其工资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范畴。
第十六条 节余与追加绩效工资
对于当年度绩效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剩余数和上级追加的绩效工资指标,用于弥补绩效总量不足部分或用于年度重大专项、重大成果奖励后按照岗位绩效工资系数发放。
第四章 绩效工资管理
第十七条 为加强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学院成立绩效工资分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
第十八条 各系(部)目标考核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需经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交本系(部)教职工大会通过;行政管理部门目标考核绩效需经部门教职工会议通过,并按规定程序公示,报人事处备案后实施。
第十九条 学院对绩效工资实行专户管理,不得突破上级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
第五章 有关问题说明
第二十条 行政职级与专技职级同时具备的,职级绩效工资就高不就低。对无行政职级的教研室主任、兼职学生党支部书记(含主持工作学生党支部副书记)、车队长可兼得。
第二十一条 双肩挑教师应主动接受并完成所在系部安排的课程教学、教学质量工程、专业建设和其他专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组织选送上挂下派的人员,考核合格者视同同级行政人员完成工作量(不含招生工作量)。组织安排外出进行中长期学习(参加短期培训的教师需按规定补课,参加中长期培训的教师按规定由系部安排相关教师代课)的人员,在学习期间视为完成工作量(不含招生工作量)。受到国家或省级资助的国内外访问学者、留学者,在规定访学或留学期间视为完成工作量(不含招生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校领导、各系主任或副主任、各系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支部书记、团委(团总支)书记或副书记等每年有义务为学生上 1-2次形势与政策课、党课、团课,且不计积分。其中,党团系列人员2 次,行政管理系列人员1 次。超过以上规定次数计积分(校领导除外),未完成人员按表九积分标准扣分。
第二十四条 系部安排顶岗实习指导教师时应优先安排专任教师。
第二十五条 专任教师基本工作量每学年为420学时(系数后,按学年度统计),具体包括:课堂教学课时、教学实习课时、顶岗实习课时、成人学历教育课时、培训班课时(上级有指导性课时费标准的课时除外)、晚学习拓展课时。其中,顶岗实习即指导学生顶岗实习的全过程工作,指导顶岗实习专任教师按每生3个课时计,计入教学工作量;指导顶岗实习双肩挑教师按每生3个课时计,并按超课时标准的50%积分。教师基本工作量的认定须填报《教师基本工作量登记表》。专任教师工作量不足时,按实际课时/420课时的比例扣减其岗位绩效、职级绩效、安全稳定绩效和目标管理绩效。学生体质测试课时包含在体育课课内学时之中,但对于没有体育课课内学时的学期按表九规定积分(均包括填报与上报等全过程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基本工作量不满的专任教师可向所在部门申请补充工作量,并填报《基本工作量不满人员补充工作量考核登记表》(表十),按规定程序考核认定。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资金到账时限以年度为准。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扣分:
1.发现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或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按学院现有规定等值扣分处理。
2.发生工作责任事故(教学事故),按学院现有规定等值扣分处理。
3.处分扣发规定。受行政警告处分的,扣发1个月岗位绩效工资积分;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的,扣发2个月岗位绩效工资积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扣发4个月岗位绩效工资积分。因师德师风问题受到上述处分的,加倍处罚。
4.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职审查的,在停职审查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暂缓发放,待审查结论出来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5.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扣发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扣发全年岗位绩效工资。对已多发的岗位绩效工资在下一年度工资中扣回。
6.因各种原因停发工资者,同时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7.调入、调出、退休、死亡及新参加工作人员按实际在岗时间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8.教职工考勤扣款按学院考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未涉及事项严格按《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闽人发〔2010〕135号])和《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10〕147号)文件执行。本方案不影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执行。
第三十条 未列入本方案的项目不得发放,本方案出台前已发放的,视同已发放绩效工资的部分纳入统一管理。以往规定与本方案有冲突的,以本方案为准,并由绩效工资分配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表二 岗位绩效工资积分考核表
序号 |
职级 |
职员 四级 |
职员 五级 |
职员 六级 |
部门 负责人 |
职员 七级 |
职员 八级 |
职员 九级 |
职员 十级 |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助教 |
员级 |
高级 技师 |
技师 |
高级工 |
中级工及以下 |
1 |
基本工作量 |
基本值 |
单位 |
观测点 |
增分系数 |
2 |
行政 |
教师 |
110分 |
天 |
行政 |
教师 |
3.0 |
2.4 |
1.8 |
1.5 |
1.4 |
1.2 |
1 |
1 |
1.8 |
1.5 |
1.3 |
1.05 |
1 |
1.25 |
1.15 |
1.1 |
1 |
3 |
工作任务+招生任务 |
每学年420课时+招生任务 |
完成工作量 |
4 |
项目 |
基本值 |
单位 |
观测点 |
减分系数 |
5 |
未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未及时销假 |
110分 |
天 |
1次 |
10% |
6 |
迟到 |
按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办法、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
7 |
早退 |
8 |
未刷卡 |
擅自调课 |
9 |
缺勤 |
缺课 |
说明:1.专任教师超课时,每课时积正高45、副高36、中级30、初级24;2.双肩挑教师课堂教学每周不超过6学时(超过不积分),课时费按相应级别专任教师超课时标准50%执行(含顶岗实习课时);3.授课班级每班标准人数为50人,不超过100人部分每增加1人积0.01课时,超过100人部分每增加1人积0.002课时;4.工作量未满,按实折扣;5.双肩挑人员增分系数就高不就低;6.学生专职辅导员基本工作量为带满250位学生,按行政坐班人员积分,超过一个学生积2分,兼职辅导员每带1个学生积2分;7.基本工作量不满的,个人在开学初申请填报《基本工作量不满人员补充工作量考核登记表》(表十),经学院审批、考核后,可补充工作量;8.招生指标纳入基本工作量,副处、正高以上6个,正科、副高5个,副科、讲师4个,其他人员3个,招生任务积分已包含在基本工作量之中,未完成招生任务按800分/生的标准减分;9.学院要求或安排的节假日值班、必须在寒暑假进行的专项工作的加班人员,每天积60 分。10.教职工连续请假 15 天及以上者,需在假期结束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假手续,逾期视为未及时销假。
表三 职级绩效工资积分考核表
序号 |
职级 |
职员 四级 |
职员五级 |
职员 六级 |
部门 负责人 |
职员 七级 |
职员 八级 |
科员 |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初级 |
高级 技师 |
技师 |
高级 工 |
教研 室主任 |
车队长 |
兼职学生党支部书记 |
1 |
项目 |
基本 值 |
单位 |
观测点 |
增分系数 |
2 |
常态 |
600分 |
月 |
正常 |
6.25 |
5 |
4 |
3 |
2 |
1.5 |
0.5 |
4.5 |
3 |
1.5 |
1 |
2 |
1 |
0.5 |
0.66 |
0.66 |
0.5 |
3 |
项目 |
基本 值 |
单位 |
观测点 |
减分系数 |
4 |
本职工作明显失误 |
600分 |
月 |
1次 |
1.875 |
1.50 |
1.2 |
0.9 |
0.6 |
0.45 |
0.15 |
1.35 |
0.9 |
0.45 |
0.3 |
0.6 |
0.3 |
0.15 |
0.198 |
0.198 |
0.15 |
说明:1.职级绩效工资标准为每月600分,另乘系数,对认真履行教书育人、一岗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积满分,每年按12个月计。2.本职工作明显失误,是指未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受到学院或上级通报批评及以上的情形;3.未完成教学工作量的按课时折算。4.兼职学生党支部书记是指非专职辅导员兼任系部的学生党支部书记(含主持工作学生党支部副书记),每年按 10个月计。5.未定职级人员无职级绩效工资积分。
表四 管理绩效工资积分考核表
职 级 |
职员 四级 |
职员 五级 |
职员 六级 |
部门 负责人 |
职员 七级 |
职员 八级 |
科员 |
高级 技师 |
技师 |
高级工 |
其他 人员 |
项目 |
基本值 |
单位 |
观测点 |
增分系数 |
效能责任、作为责任、服务责任 |
5000分 |
年 |
正常 |
3.0 |
2.4 |
1.7 |
1.5 |
1.3 |
1.2 |
1 |
1.25 |
1.15 |
1.1 |
1 |
项目 |
基本值 |
单位 |
观测点 |
减少系数 |
效能责任、作为责任、服务责任 |
5000分 |
1次 |
被师生2次投诉经核查属实的 |
0.3 |
0.24 |
0.18 |
0.16 |
0.13 |
0.12 |
0.1 |
0.125 |
0.115 |
0.11 |
0.1 |
1次 |
对于师生反应的问题,有条件解决而拖延解决的 |
0.3 |
0.24 |
0.18 |
0.16 |
0.13 |
0.12 |
0.1 |
0.125 |
0.115 |
0.11 |
0.1 |
1次 |
办事拖拉,工作态度差的 |
0.3 |
0.24 |
0.18 |
0.16 |
0.13 |
0.12 |
0.1 |
0.125 |
0.115 |
0.11 |
0.1 |
1次 |
不服从学校或部门工作安排的,经教育及时改正的 |
0.3 |
0.24 |
0.18 |
0.16 |
0.13 |
0.12 |
0.1 |
0.125 |
0.115 |
0.11 |
0.1 |
1次 |
未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学校利益的 |
0.3 |
0.24 |
0.18 |
0.16 |
0.13 |
0.12 |
0.1 |
0.125 |
0.115 |
0.11 |
0.1 |
|
|
1次 |
受效能告诫或诫勉教育的 |
0.9 |
0.72 |
0.54 |
0.48 |
0.39 |
0.36 |
0.3 |
0.375 |
0.345 |
0.33 |
0.3 |
说明:1.行政管理坐班人员必须履行好岗位职责,主动作为、讲究效率、提高效能,工作不等、不靠、不绕,服务热情、友善、周到,办事及时、准确、高效,群众认可。2.行政管理坐班人员有义务根据学院临时工作的实际需要周末加班的职责。3.行政管理人员有义务值班的职责。
表五 安全稳定绩效工资积分考核表 |
|
序号 |
职级 |
职员 四级 |
职员五级 |
职员 六级 |
部门 负责人 |
职员 七级 |
职员 八级 |
职员九级 |
职员十级 |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助教 |
员级 |
高级 技师 |
技师 |
高级工 |
中级工及以下 |
1 |
项目 |
基本值 |
单位 |
观测点 |
增分系数 |
2 |
常态 |
4000分 |
年 |
正常 |
3.0 |
2.4 |
1.7 |
1.5 |
1.3 |
1.2 |
1 |
1 |
1.5 |
1.3 |
1.2 |
1 |
1 |
1.2 |
1.15 |
1.1 |
1 |
3 |
项目 |
基本值 |
单位 |
观测点 |
减分系数 |
4 |
本人参加非法组织或活动 |
4000分 |
年 |
1次 |
1.5 |
1.2 |
0.85 |
0.75 |
0.65 |
0.6 |
0.50 |
0.50 |
0.75 |
0.65 |
0.60 |
0.5 |
0.50 |
0.60 |
0.575 |
0.55 |
0.50 |
5 |
下属参加非法组织或活动 |
1人次 |
0.75 |
0.60 |
0.425 |
0.375 |
0.325 |
0.3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本人发生 刑事案件 |
1起 |
在处罚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
7 |
下属发生 刑事案件 |
1人次 |
0.75 |
0.60 |
0.425 |
0.375 |
0.325 |
0.3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本人发生综治治安安全事件 |
1件 |
0.30 |
0.24 |
0.17 |
0.15 |
0.13 |
0.12 |
0.10 |
0.10 |
0.15 |
0.13 |
0.12 |
0.10 |
0.10 |
0.12 |
0.115 |
0.11 |
0.05 |
9 |
下属发生综治治安安全事件 |
1件次 |
0.15 |
0.12 |
0.085 |
0.075 |
0.065 |
0.0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全校教职工有履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职责,包括意识形态宣传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新生入学教育、安全卫生教育、勤俭节约教育等。2.下属发生的减分行为,只对其直接分管领导(处、部、系、馆、中心、党总支负责人、校领导)同时减分,即部门内工作人员发生减分行为,处、部、系、馆、中心和党总支负责人同时减分;处、部、系、馆、中心和党总支等负责人发生减分行为,分管领导同时减分,以此类推。
表六 技能比赛绩效工资积分考核表
|
|
绩效工资积分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
|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1 |
国家一类 |
校外 |
50000 |
40000 |
25000 |
20000 |
15000 |
12000 |
12500 |
10000 |
2 |
国家二类 |
校外 |
12500 |
10000 |
6250 |
5000 |
3750 |
3000 |
1500 |
3 |
省一类 |
校外 |
12500 |
10000 |
6250 |
5000 |
3750 |
3000 |
1500 |
4 |
省二类 |
校外 |
2000 |
1600 |
1000 |
800 |
600 |
480 |
240 |
说明:1.本表技能竞赛项目除第5点以外,均为指导学生参赛获奖。国家一类指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主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国家二类指教育部行业教指委(不包括分赛区、分指委)、其他中央政府组成部门主办的全国性技能大赛;省一类指教育厅等七部门联合主办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省二类指省政府组成部门主办的其他全省性技能大赛。2.如果某赛项由我院承办,则该赛项所获得的各级绩效工资标准分按以上标准乘以系数0.8;3.“团体”指竞赛项目为团体项目;4.本表以实际项目获奖额度,累计核拨到各系部统筹,各系部可进行二次分配,其中分配给项目组成员的奖励不低于90%。5.教师参加全国、全省教学能力竞赛(信息化教学大赛)分别参照国家一类个人标准80%、省一类个人标准80%积分,并需扣除已领奖金。6.指导学生参加政府组成部门主办的全国、全省创新创业竞赛或其他技能(如艺术)大赛,分别参照国家一类50%、省一类50%、省二类50%的标准积分。7.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运动会获得第一名,按国家一类一等奖30%积分;获得第二至第八名的,每递减一名,积分比例递减3%;指导学生参加全省大学生运动会获得第一名,按省一类一等奖30%积分;获得第二名至第八名的,每递减一名,积分比例递减3%;8.以上竞赛项目如果获奖等级为特等、一等和二等或者金奖、银奖和铜奖,分别对应一、二、三等奖。9.以上均不包括各类协会或学会举办的竞赛,但经学校事先批准,参加协会或学会主办的技能竞赛项目可按省二类50%积分。10.思政类、辅导员类的各级各类竞赛与获奖项目,以及思政教师或辅导员指导学生活动或活动评委已分别包含在思政专项绩效、辅导员专项绩效之中,不再另行积分;11.同一竞赛项目参加各级比赛的,按最高获奖给予积分,不重复计算。12.指导学生参赛奖项中,优秀奖或入选作品为赛事最高奖项时,分别对应国家二类或省二类的二等奖。13.如果以上项目已按规定抵用论文,则不能作为包含在绩效工资总额内的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