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新葡平台app官网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规范、保障我院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我院办学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学院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 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牵头成立“政行校企”合作办学理事会,由教育部门、行业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学院等四方相关代表组成理事会。科研与交流合作处负责统筹、管理、协调学院校企合作工作。各系成立校企合作工作组,系主任任组长,负责本系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政行校企”合作办学理事会职责
“政行校企”合作办学理事围绕学院的发展战略,为促进学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好统筹、指导、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院校企合作工作报告,对学院的重大决策进行咨询、指导和评议监督。
(二)整合“政行校企”四方资源,为推进学院的校企合作工作提供政策、平台、项目、技术、人力和物力的支持。
第六条 科研与交流合作处职责
(一)负责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规划,制订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完善院内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
(二)整合学院各部门校企合作信息资源、校友资源、行业资源及合作企业资源,组织开展校企合作平台和校企合作项目的建设。
(三)做好系部校企合作工作的检查、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组织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种校企合作先进经验。
(五)做好校企合作有关的各类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归档工作。
第七条 校企合作工作组(系部)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系校企合作工作计划,将校企合作与系部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深度融合。
(二)根据本系专业特色,积极开展本系校企合作单位的联系,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申报,合作协议的签订。
(三)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做好校企双主体协同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工作。
(四)负责本系校企合作的实施与开展,全面推进校企合作工作。
(五)做好校企合作单位和项目相关资料的统计、总结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 合作形式
第八条 合作企业需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社会信用,不存在违法、失信、偷税漏税、重大经济纠纷、不良借贷等行为;合作企业主营业务与合作项目的专业领域相匹配;具备履行项目协议内容相应的场地、资金、制度、人员等方面条件和能力。
第九条 校企合作项目符合职业教育改革方向,具有实质性合作内容,能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研和社会服务水平提升。
第十条 学院与企业可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以下形式合作:
(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三)合作共建职教集团、特色产业学院等特色办学载体,探索校企“双主体”管理体制,创新校企合作办学机制。
(四)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现代学徒制、二元制、产业班、订单班、定向班等人才培养,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五)合作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以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吸引优势企业与学院共建共享产教融合实训基地。
(六)合作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工程中心、技术研发中心等产学研联合体,共同围绕产业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和共性问题开展协同创新,技术研发。
(七)合作共建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联合开展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
(八)合作共建覆盖主要专业领域的教师企业实践流动站,依托国有企业、大型民企建立示范性流动站。
(九)合作共建职业培训基地,开展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和技能鉴定,与龙头企业联合建设示范性职工培训基地。
(十)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十一条 与企业开展合作,应当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据合作的内容,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其中企业接收实习生的,合作期限应当不低于3年。
第四章 管理与评价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企业和校企合作项目,由系部提出申请,科研与交流合作处初审,学院审批。各系部根据实际办学需要、与企业洽谈情况和合作项目的可行性,拟定合作协议,报科研与交流合作处、学院审批。如需专项投入建设的校企合作项目,由系部上报校企合作项目建设方案。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期满,根据情况及时续签,或者终止合作。各系要将校企合作企业和合作项目变动情况及时上报科研与交流合作处,要建立校企合作企业和合作项目清单,建立校企合作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系部要加强与校企合作企业的交流与互动,不断深化校企合作内容,创新校企合作机制。学院每年举办一次“政行校企”合作办学理事会会议,共同解决合作中的问题,不断提高合作水平,拓展合作领域,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
第十五条 与企业就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和学徒培养达成合作协议的,应当签订学院、企业、学生三方协议,并明确学院与企业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保障顶岗实习学生或者学徒的基本劳动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
第十六条 开展校企合作企业中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具备学院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经过学院认定和聘任,可担任专兼职教师,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均应按协议双方共同所有。学院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收入的,其中学院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应明确协议书(合同)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合作企业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应根据学院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九条 参与校企合作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
第二十条 建立校企合作绩效评价制度,各系校企合作工作组应对校企合作项目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对校企合作成效进行总结,并检查合同(协议)履行情况,于当年12月30前将各系的校企合作工作总结报科研与交流合作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的闽林院[2011]177号文件作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