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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奖励办法(试行)
为鼓励教师积极攻读博士研究生,坚持以“四有”好老师标准打造一支打造数量充足、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高水平教师队伍,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攻读博士研究生和履约服务期间人事关系档案由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管理的在职在编、非在编合同制、内部聘用专兼职教师。
二、审批程序
获得硕士学位的专兼职教师,可申请报考相应专业博士研究生;报考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岗位或学科研究方向一致或相近,且符合学院专业群的建设与发展需求。
教师报考前应填写《澳门新葡平台app官网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处负责人、人事教育处、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由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报考。
三、考核与管理
1.被录取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学校教师,就读前必须和学校签订协议书,并履行协议书所规定的义务。
2.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按年度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
3.攻读博士学位教师若不能按期毕业取得学位需要延期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办理有关延期手续(原则上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间脱产攻读博士不再享受各类工资、绩效、奖金等待遇。
4.获得博士学位后要及时向学校和所在系部处报到,认真履行服务期限及岗位职责。申请者应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报人事教育处备案,学籍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四、相关待遇
(一)攻读学位期间待遇
在学制期间,未脱产学习的,按学校规定计发工资、奖金及绩效、福利等各类待遇。
在学制期内,经学校研究批准同意其在一定期限内(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脱产学习的,按完成基本工作量计发工资、奖金及绩效等。
(二)专项奖励
1.攻读博士期间及回学校工作后,学校连续5年每年给予4万元专项奖励经费。未能按期或批准延期学习时限内毕业者,须于两年内将预支的专项奖励交回学校。
2.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在规定学制内,可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向学校申请课题研究经费5万元/年,累计不超过15万元。课题研究经费按学校相关规定管理。
五、违约处理
1.教师完成博士研究生学业,应回学院工作,履行协议所规定的服务期(从取得博士硕士学位后回学院工作开始计算),服务期为8年。
2.教师在就读和服务期内不得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辞职或调离学院。除特殊情况且经学校研究同意解除协议,教师须承担违约责任并交回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奖金、绩效、福利、学校支付的五险二金及已发放的专项奖励和科研经费,并执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补偿金等。
六、其他
1.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2.学校《澳门新葡平台app官网关于印发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院[2019]32号)文件中关于攻读博士生、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相关规定予以废止,按本办法执行。
3.目前正在攻读博士的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