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澳门新葡平台app官网工学结合教学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8号)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动我院工学结合教学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加强工学结合教学环节的管理,在我院已制订的教学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学结合教学是我院实践性教学和学生技能培养工作中重要的教学环节,其教学活动的计划、组织和实施必须以不断提高我院的总体办学水平和高端技能型人才培养为目标。
第二条 工学结合教学包括“订单培养”、“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等模式,各系部在教学活动中可积极探索其它的工学结合教学模式。
第三条 工学结合教学必须围绕提高学生的技能水平并最终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证书为目标,教学组织、课程改革与教学内容的整合应围绕岗位、技能、知识点和职业技能证书展开。
第四条 在工学结合教学过程中,既要注重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又要加强与学生未来就业岗位相关的职业素养及诚信的教育,重视职业操守的培养。
第五条 工学结合教学要纳入学分制管理,包含在总学分之中,实践教学的学分按照每周一学分进行计算,理论课学分按照每16-18学时一学分进行计算。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学院教务处依据学院赋予的教学管理职能,负责全院工学结合教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审定和批准工学结合教学计划。
第七条 实训中心负责监控工学结合教学计划的实施、协调与反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各系依据学院工学结合教学的总体要求,负责学生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培养计划的编制、教学资源和教学人员的组织、教学计划的具体实施及实施过程中的过程管理,切实注重教学效果的提高。
第九条 在编制学生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培养计划时,应在计划中明确包含所培养的目标岗位、职业素养及专业技能、相对应的主要知识点、校内外实践(训)平台采用、教学时间及学时(或学分)的安排。如涉及到课程整合,应在计划中给予说明。
第十条 经过学院批准的工学结合教学计划,不得随意更改。确有原因需变更时,各系应提前到教务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各系在与企业协商工学结合教学合作过程中,要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以合同的方式予以约定。在双方确定的教学计划中应包含:技能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人员、教学场地、教学设备、技能测评方式、经费的使用、意外事件的处理办法、学生的食宿、合作期限等,如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应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或分享。合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给合作的企业;一份留系保存;一份留实训中心保存。
第十二条 在工学结合教学活动中,各系要认真填写校外实践性教学指导教师登记表(见附件一),并报教务处备案。校外实践性教学指导教师应是企业的技术骨干。
第十三条 对于顶岗实习的工学结合教学管理参照《澳门新葡平台app官网学生顶岗实习管理与考评办法》进行。
第三章 职责和考核
第十四条 各系主任负责工学结合教学的组织、管理与考核工作,并定期开展活动,积极组织师生与合作单位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 在工学结合教学过程中,学生的理论和实践教学任务原则上应由企业一线有丰富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六条 由各系部联系的工学结合实习点,参与实习的学生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应指派一名教师专门承担校外学生实践性教学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与学生一起生活和学习。其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学生实习管理,加强对学生遵章守纪的教育;
(2)了解学生的思想、生活和学习状况,并指导学生在校外的专业技能学习;
(3)落实系部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的实施;
(4)批改学生阶段性实习报告,检查学生的实习周志;
(5)负责教学资料归档。
第十七条 由各系部联系的工学结合实习点,参与实习的学生人数少于20人大于5人时,系部必须指派一名教师承担校外学生实践性教学的多点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每月至少对所管理的实习点巡查一次,并检查和审阅学生的实习周志;
(2)在巡查期间,批改学生阶段性实习报告。
(3)在非巡查期间,每周至少一次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通信工具与校外学生进行联系,及时向系部领导通报学生实习情况;
(4)落实系部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的实施;
(5)负责教学资料归档。
第十八条 对不宜采用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方式进行学生实习管理时,各系部必须安排教师负责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并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1)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即时通信工具与学生保持联系,每周至少一次;
(2)通过网络平台审阅学生周志,批改学生阶段性实习报告和释疑;
(3)负责教学资料归档。
第十九条 由系部安排承担校外学生工学结合教学(不含顶岗实习)的管理或指导的校内教师,以班级为单位参照学院教师指导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的规定和标准计算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及酬金。
第二十条 由系部统一安排承担顶岗实习工学结合教学的校内指导教师,在巡查期间的工作量按每名教师每天2课时计算;在非巡查期间,按每生每天0.04课时计算。
第二十一条 承担实践性教学任务教师的差旅费,按学院财务制度报销,各指导教师须持相关出差凭证至系部备案,以便核定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 参与工学结合教学的校外教师工作量及酬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院将在每学年对各系部的工学结合教学成果进行评比,对于在工学结合教学活动中取得突出教学效果的系部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工学结合教学的评比内容包括:工作岗位设置的针对性、职业素养及技能培养计划、教学过程的组织、教学效果以及学生技能达标的比例等。评价的指标体系将随实践性教学工作的深入开展逐步完善。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试行,其解释权归属教务处。
附件一:澳门新葡平台app官网实践教学校外教师登记表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一:
澳门新葡平台app官网实践教学校外教师登记表
_____________系(章) ____--____学年 第____学期
序号 |
教师名字 |
指导学生数 |
指导实践环节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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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在指导实践环节类型栏里注明指导认知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课程设计)、创新实践活动、社会调查等其它实践环节具体类型,多种的需注明各类指导人数。 2.指导学生数确定标准为有切实过程指导,并具有指导记录和批阅报告。 |
填表人: 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