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福建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度,规范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不断提高国有资产使用与经营效益,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政管综[2003]7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2004]16号)和《福建省省属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闽教财[2004]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省属高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学校领导负责制,各高校应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包括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掌握全校国有资产管理过程的全面信息,确保各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任务能顺畅完成,保证高校所占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作用。
第三条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
1、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其执行;
2、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报表编制和学校固定资产的帐、卡管理工作,做到帐帐、帐物、帐卡相符;
3、参与组织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的规划论证、设备采购、验收入库、发放调配和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4、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审核、组织技术鉴定以及报批工作;
5、负责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兴办内部营业单位、后勤社会化等)的项目论证、合同协议审核,经营性项目的招标,对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施监督,对校办企业经营管理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6、负责学校校办企业财务报表、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审核汇总以及关、停、并、转企业的清算、产权转让、注销等工作;
7、负责办理学校(含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的审核及申报工作;
8、负责组织学校校办企业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的审核工作。
企业的投资计划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1)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等);
(2)对外投资(含校内外投资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
(3)金融投资(含证券、期货投资和委托理财等);
(4)其它投资活动。
9、负责办理省教育厅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学校占有国有资产,应按照资产属性(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分别建帐、分类管理。学校应根据资产的不同属性分别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五条 学校对外投资在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同时,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学校开展的对外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不得将教学、科研日常使用的场所、设备用于对外投资创办企业(不包括租借)。
2、不得将国家财政预算内拨款用于经营性投资。
3、学校所属院、系及其他非法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已有的投资经营项目要采取关、停、并、转形式及时进行清理,需保留的项目,一年内统一收归学校经营管理。
第六条 学校应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导向规范校办企业的管理体制。
1、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立资产经营公司,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全资企业,代表学校统一持有学校对外投资的股权,并负责经营、监督和管理,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
未设立资产经营公司的学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必须代表学校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校办企业国有资本的监管工作。
2、成立资产经营公司的学校,学校不再直接从事对外投资经营活动,学校作为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与资产经营公司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并根据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状况,制订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负责人薪酬方案。
3、学校应加强对对外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对外投资应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规范投资收益管理,不得假投资或抽逃资本金,同时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规避企业的经营活动给学校带来的风险,对亏损的投资项目应认真组织调查,查清原因,对渎职或失职原因造成投资亏损的,应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4、校办企业不得无偿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设备及其他物资条件等从事经营活动(指租借活动)。
第七条 学校要加强无形资产管理。
1、学校所属无形资产均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登记入帐,无形资产发生转让、置换或转经营必须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并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评估,评估结果报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后,才能作为作价依据。
2、学校应制订本校科研成果产权归属的有关规定,界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划分标准,属学校或政府投资的课题研究成果,利用学校经费、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进行研究取得的成果,当事人之间无协议约定产权归属的,产权原则上归学校所有。
3、学校应加强科研(技)成果的商业化工作,及时将科研(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并取得相应经济收益。
4、学校应加强校名管理,未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利用校名进行任何经济活动以及将校名(或校名简称)作为其经营单位名称的一部分。
第八条 学校以国有资产投资举办民办学校(包括独立学院),必须报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秕。投入的国有资产应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评估,经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出资额的依据。
第九条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包括独立学院)的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核实投资回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 学校因校址迁移或学校整合等原因,需要进行不动产置换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机关管理局审批后,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经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后,进行等价值置换。
第十一条 学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按《省属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若干意见(试行)》(闽教财[2004]39号)和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属高校以外的其他省属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可参照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