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新葡平台app官网廉政谈话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政谈话,是指谈话人与特定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学院党委、纪委和相关党组织是实施廉政谈话的主体,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学院党委、纪委一般负责对处、科级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相关党组织负责对本部门科级以下党员、干部的廉政谈话;必要时,党委、纪委可以直接开展廉政谈话。
第四条 廉政谈话包括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廉政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三种类型。
第五条 廉政谈话原则
(一)廉政谈话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注重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廉政谈话必须遵守保密原则,对不宜向被谈话人透露的有关问题要严格保密。
第六条 廉政谈话程序
(一)凡需实施廉政谈话的,由谈话主体提出或由学院党委、纪委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向谈话主体提出建议;
(二)由谈话主体负责廉政谈话的具体实施,向谈话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作好谈话记录。
第二章 任职廉政谈话
第七条 任职廉政谈话是指对新提任或调整到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及早提醒、申明纪律,使其提高廉政意识,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一种谈话机制。
第八条 任职廉政谈话适用范围:由学院党委、纪委对新提任处、科级干部及转任重要岗位的处、科级干部的约谈。
第九条 任职廉政谈话内容
(一)重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进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十不准”》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教育;
(二)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任职岗位的纪律要求和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三)根据岗位职责,对谈话对象提出岗位职责,明确在贯彻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要求;
(四)听取新任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接受监督等方面的认识和打算,并作出廉政承诺。
第十条 任职廉政谈话由纪委办公室与组织部协调统筹安排,一般应在干部任职前进行,特殊情况下应在任用上岗后2个月内进行。组织部须在干部任用前将拟任干部的基本情况、考核材料抄送纪委领导,以便有针对性地安排任前廉政谈话。
第十一条 任职廉政谈话可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也可以集体集中进行或结合干部专题培训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廉政提醒谈话
第十二条 廉政提醒谈话是党的各级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廉政教育实施的一种常态化的谈话制度和措施。谈心谈话中凡是涉及到对于一般性问题的提醒,均可以视为廉政提醒谈话。
第十三条廉政提醒谈话适用范围包括:学院党委主要领导与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或特定对象之间的约谈;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行政部门、系部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之间的约谈;学院相关党组织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对所辖对象的约谈;学院纪委领导与特定个人或集体之间的约谈等。
第十四条 廉政提醒谈话根据日常工作需要,一般采取谈话人(或邀请特定的对象参与)与谈话对象之间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情况可结合奖惩、考察、考核、组织生活会或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相关党组织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开展廉政提醒谈话在谈话前需向纪委办公室报备。
第十六条 廉政提醒谈话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组织重要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相互配合、领导班子团结合作的情况。
(三)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等方面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第十七条廉政提醒谈话注意事项
(一)廉政提醒谈话不同于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考察谈话,也不同于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调查谈话,而是从关心了解谈话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入手,与谈话对象交流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的常规提醒谈话;
(二)负责谈话的同志要以对组织、对事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以与人为善的态度,与谈话对象进行同志式的交谈;
(三)对需要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
(四)对涉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不得随意表态;
(五)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如实反映。
第四章 谈话提醒
第十八条 谈话提醒是指对被反映人存在轻微违纪问题、但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情形所采取的一种处置方式,是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机制的重要措施。
第十九条 谈话提醒适用范围:学院党委主要领导与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学院纪委负责人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学院纪委委托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未达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不够有力的;
(二)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履行岗位职责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够到位的;
(四)工作失职失责并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不够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谈话提醒一般以个别方式进行,谈话主体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应作好谈话的记录,并负责检查谈话对象的自查自纠情况。
第二十二条 谈话提醒的要求
(一)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和目的。
(三)谈话对象接受组织谈话,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并对问题表明自己的态度;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四)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对谈话对象反映的问题和情况,应当实事求是地对待;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情况,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五)谈话人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对谈话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谈话后的处理
(一)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对所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对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三)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处理。
(四)谈话人认为必要,可通知被谈话人在接受谈话后一定时间内,在一定范围内将谈话情况予以通报,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者澄清。
(五)谈话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或者要求被谈话人上交书面情况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