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新葡平台app官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我院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五年制高职必须是五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并提交上级审批。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以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办法的成绩为依据,根据参评当年的综合测评积分排序确定,在同等积分条件下优先评选全国、省级技能大赛的获奖学生,择优选拔。
第七条 福建省教育厅下达文件确定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学生工作部根据“等额+差额”方式,结合各系学生数进行名额二次分配。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学院根据《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等文件精神,将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合并设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及学生代表为成员。
第十条 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二)班级评议小组评议
由班级辅导员、班干部和同学代表组成评议小组,对本班申请的同学进行初评,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上报各系。
(三)系评审小组初审
由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系学生科科长、系资助专员、各班级辅导员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好中选优,经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将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在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指定名额以内人数报学生工作部。
(四)院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学生工作部汇总各系初审情况,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讨论研究,提出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福建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经教育部国家奖学金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及时发放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各系将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在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学年中,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院严重处分的现象,经学院研究,取消该生享受国家奖学金资格,追回其所得奖学金、奖励证书。
第十三条 各系、班级在国家奖学金评审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严格执行推荐程序,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为学校特别优秀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澳门新葡平台app官网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闽林院〔2015〕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