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新葡平台app官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闽教学〔2019〕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大专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每年按10个月计算,资助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档次,特别困难为每生每年4500元;一般困难为每人每年28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当年度未受学院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评选学年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入省相关资助系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学生在福建助学APP中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下发当年全省高校困难评定标准分数线,在福建助学APP系统切线并导出当年的受助名单。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将受助名单及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通过后,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将“助学金”视为“奖学金”,不能在助学金评定时将其与学生学业成绩挂钩。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 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按月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获得助学金的学生,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回或停发助学金:
(一)申报时弄虚作假或情况明显不实的,追回助学金。
(二)超出一般学生消费水平,进行高消费行为者,从次月开始停发助学金。
(三)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从次月停发助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系、各班级在国家助学金评审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严格执行评选程序,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澳门新葡平台app官网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闽林院〔2015〕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