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新葡平台app官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学〔2017〕29号)和《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闽教学〔2019〕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及中职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并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系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为组长,系学生科长、系资助专员、辅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资助评审认定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对本班级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进行审核及评议。
第三章 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持扶贫部门发放的《扶贫手册》,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二)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低保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在民政“最低生活保障(含特困供养人员)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三)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并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认定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六)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七)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院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办法第七条(一)至(七)类等人群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院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九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其他困难3个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七条(一)至(六)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其他困难,指除特别困难、困难之外的存在一定家庭经济压力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方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包括信息比对认定、量化评估认定、学院评审认定、学院调查认定。
(一)信息比对认定。通过“福建省建档立卡等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福建省比对系统’)、“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全国系统’),将学院在校学生学籍信息与系统基础数据进行线上比对认定。
(二)量化评估认定。通过福建助学APP进行量化评估认定。量化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学院评审认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必要的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学院调查认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及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认定。调查认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十一条 具体运用
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一)至(四)类的福建省内户籍学生,主要通过“福建省比对系统”进行比对确认;福建省外户籍学生,通过“全国系统”进行比对确认。对持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但相应比对平台电子信息档案缺失的认定对象,由学院综合应用相关认定方式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五)至(六)类的福建省内户籍学生,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安厅、应急管理厅认定并提供信息;省外户籍学生,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院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七)至(八)类学生,由学院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量化评估认定、学院评审认定、学院调查认定”等方式予以认定。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班级审核及评议、系工作组审核、学院审核、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七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院通过合适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提前告知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国家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个人申请: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注册并登录“福建助学APP”进行量化测评认定申请。
(三)班级审核及评议:班级辅导员对已申请量化测评的同学进行审核(通过、退回),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对异常情况进行核实,无误后在“福建助学APP”系统提交上报系审核;
(四)系工作组审核:系资助专员对各班级提交的量化测评名单进行审核(通过、退回),对异常名单按相关程序处理(退回、通过、撤销),系资助评审认定工作组对结果进行复核,无误后,“福建助学APP”提交上报;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对各系上报的量化测评名单进行审核(通过、退回),无误后,通过“福建助学APP”系统提交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下发的当年最低指导线进行最终切线,学院结合实际确定特别困难、困难、其他困难三个等级学生初步名单,并发回各系进行复核。
(六)结果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认定结果名单报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认定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七)建档备案:学院将认定结果名单、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表等材料按《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档。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对比系统有信息但学生没有申请的,要及时通知学生做认定申请,如学生确实不申请的,要求学生做出放弃申明。
第十四条 严禁公示个人敏感信息。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在奖助学金等评定环节,不能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尊重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在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在公示学生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在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应征得学生本人同意。
第七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享受资助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以取消其认定的困难学生资格:
(一)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
(二)没有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已显著改善;
(三)生活铺张浪费或有高消费行为;
第十七条 系资助评审认定工作组应加强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将重新评估做出调整。各系不定期地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随机核查部分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及时报送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还将追回相应学年的无偿资助款,并在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记载不诚信的记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澳门新葡平台app官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闽林院〔2017〕79号)同时废止。